下列单位因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我局将下列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并制发《阻止出境决定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下列单位《阻止出境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阻止出境决定书》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汇总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