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单位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我局将下列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并制发《阻止出境决定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下列单位《阻止出境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阻止出境决定书》文书号 | 欠缴税款所属期及金额 |
1 | 91330600146024312G | 绍兴洋江蓄电池有限公司 | 绍越税斗 阻〔2022〕8号 | 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税款101276.66元 |
2 | 330602704500847 | 绍兴市星星纺织有限公司 | 绍越税斗 阻〔2022〕9号 | 2000年1月至2001年4月,税款120991.62元 |
3 | 91330602MA2D61W28G | 绍兴赛羽贸易有限公司 | 绍越税斗 阻〔2022〕10号 |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税款162581.18元 |
4 | 330621197102283631 | 绍兴市袍江牛头山大酒店(吴福祥) | 绍越税斗 阻〔2022〕11号 | 2011年3月至2019年11月,税款109781.07元 |
5 | 91330600692389423Y | 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 | 绍越税斗 阻〔2022〕12号 |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税款451183.42元 |
6 | 330602699508907 | 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 | 绍越税斗 阻〔2022〕13号 | 2014年0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款114260.59元 |
7 | 91330600609662960L | 浙江绍兴沈园酒业有限公司 | 绍越税斗 阻〔2022〕14号 | 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税款145233.13元 |
附件:阻止出境决定书——浙江绍兴沈园酒业有限公司.doc阻止出境决定书——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doc阻止出境决定书——绍兴洋江蓄电池有限公司.doc阻止出境决定书——绍兴市星星纺织有限公司.doc阻止出境决定书——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doc阻止出境决定书——绍兴市袍江牛头山大酒店(吴福祥).doc阻止出境决定书——绍兴赛羽贸易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