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键词
关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09:56 来源:省医保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2022年7月11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4部门印发了《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对国家文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落实相关政策6条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对所辖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执行。

(二)对符合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四)相关企业职工除享受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权益外,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六)各地要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四、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统筹区是指浙江省11个设区市和省本级。

相关社会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单位。

六、新旧政策差异

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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