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问答(一)——基础篇 关键词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问答(一)——基础篇
发布时间:2022-03-22  1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近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联合发布了《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本期,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基础篇问答,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2年10号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二、浙江省“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三、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主体有哪些?

答:2022年10号公告把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主体,在原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扩展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属于本次优惠的主体。

四、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有哪些条件?

答:2022年10号公告明确只要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任一一个身份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设立时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也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六税两费”与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根据2022年第10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六、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2年3号公告),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七、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2022年3号公告及解读规定,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八、政策有效期是何时?

答: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