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税函〔2022〕1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1-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优省,结合税务总局近期修订的办税指南、最新税费政策更新调整情况以及工作实际,省局对我省“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进行了更新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总体情况
本次发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与税务总局事项目录保持一致,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清税注销、涉税(费)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14个大类保持不变,事项总数由调整前的199个变为调整后的193个,详见《“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附件1),主要相关变化情况如下:
(一)新增情况
本次调整共新增3个事项,分别是:
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2.开具无欠税证明;
3.纳税信用复核。
(二)删除情况
本次调整共删除9个事项,分别是: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2.建筑业项目报告;
3.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4.不动产项目报告;
5.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6.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7.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8.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9.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三)事项名称变动情况
本次调整共变动9个事项名称,分别是:
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对应原“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对应原“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对应原“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4.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应原“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5.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对应原“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6.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对应原“房产交易申报”;
7.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对应原“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8.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对应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对应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对外更新发布
省局将于1月底前完成调整后的事项和办税指南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对外发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局发布后的第一时间,做好本地政务服务网办税指南相关要素的更新维护,确保全省各渠道对外发布的办税指南均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同一源头,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办税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确保全省范围内“互联网+政务服务”核心指标相关要素保持上下一致。
(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详见附件2)有关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无差别、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确保税务事项“最多跑一次”落到实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要总结前期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形成的有益经验,充分运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征纳沟通平台等线上渠道,推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
(三)对内做好人员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特别是窗口一线人员参加培训,持续加强对最新“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的学习,确保各项税费政策、操作流程及办理要素“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到”,并在此基础上同步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咨询和辅导。
(四)适时总结提炼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收集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同时,要注重对改革工作推进的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定期将相关情况以文字或多媒体形式上报,加大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继续走在前列。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动态调整“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和办税指南的通知》(浙税函〔20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