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纳税人(名单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2年2月13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