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1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浙江点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纳税人(名单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2年2月13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清册.xlsx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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