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胶明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胶明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4  1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1〕第100号

浙江胶明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1〕4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1924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1〕48号

浙江胶明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MA2L1FUX72):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新区东二路288号D-36安居公寓716室 (长三角(瑞安)总部基地住所试行区)(仅限办公) )发票开具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1年1月20日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于2021年2月8日确认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没有申报纳税,也没有银行账户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备案登记。我局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单位。2021年4月13日我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期届满,你单位也没有到案配合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了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你单位于2021年1月对外开具23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废发票2份(起止号码:00676176-00676200)。上述23份发票金额共计1544070.77元,税额共计200729.23元,价税合计1744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开具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温州市税务局货劳税科打印的移交税务稽查情况表、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统计表、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统计表等;

(2)瑞安市税务局打印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企业调查核实表、发票领购记录、开票清单等;

(3)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的公司基本情况;

(4 )检查人员现场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之基准,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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