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陆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陆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4  09: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1〕292号

温州陆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30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1〕301号

温州陆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995Y16Y):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北汇昌盛3幢10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利用虚假资料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履行税收义务,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之规定,可以认定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均为虚假,你(单位)开具的3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7627750-17627824,18010076-18010100,18083101-18083150,18688101-18688200,18811476-18811500,49237091-49237190)为虚开。上述375份发票金额共计21489439.97元,税额共计644682.93元,价税合计22134122.9元。以上事实有1.《税务登记表》2.《现场检查记录》3、企业基本户银行对账单;4、《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凭证可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4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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