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对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红鼎美容院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

对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红鼎美容院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鹿南税公〔2021〕1号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红鼎美容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温鹿南税公〔2021〕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82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税郊限改〔2021〕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温鹿税郊限改〔2021945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红鼎美容院(纳税人识别号:92330302MA2C6LBF45):

你(单位)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限你(单位)于2021827日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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