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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1-08-18  1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征税范围、税率未发生变化,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那《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哪些内容和变化?请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1.问: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2.问: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变化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问: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问: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税率前后保持不变,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5.问: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国务院可依法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

6.问:如何申报缴纳?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同时扣缴。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自今年8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真正实现了主附税的同征同管,不仅减少了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提高办税效率,而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了办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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