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1年热点问题汇编(6) 关键词
2021年热点问题汇编(6)
发布时间:2021-06-15  13: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2. 本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了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3.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则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单位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时是灰色的无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6.我单位从事残疾人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现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7. 2020年度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9.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应该如何确定适用的排污系数?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10.房东出租商铺给两个租户,我们单位是租户之一。房东与两个租户一起签订了一个三方合同,总租金为4000元,每个租户租金为2000元,此合同由三方各持一份,那么我们单位缴纳印花税时,应当按照2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还是以4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两个租户应当各自以2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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