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总局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1-04-02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