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实录:民法典时代,税收实践开新篇
发布时间:2021-03-02  14:08 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打印本页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公民的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在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在征管查工作中纷纷主动对标,其中纳税信息保护、促进税收法治、完善征管等成为关注重点。

广西:将民法典精神注入纳税服务

“对不起,您咨询的事项涉及其他公民的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我们不能为您提供有关信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对面前的咨询人说。

该咨询人来自梧州市某地产公司,前来咨询评估公司有关梧州市西堤三路某房屋买卖人的信息,以得到第三方的评估价,税务人员根据民法典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予以拒绝。

无独有偶,梧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弄清楚梧州市龙骨路西街某房屋房主家中继承房产的人员数量情况,近日也到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税务人员根据民法典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样拒绝提供所询问信息。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主要负责人潘元武表示,民法典实施以来,该窗口共办理了二手房交易806份,在办理过程中,税务人员严格落实民法典规定,为前来办理二手房交易的居民做好隐私权保护工作。

“面对各种各样的咨询,民法典为我们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大大方便了我们的工作,而且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潘元武说。

在国家税务总局藤县税务局法制股副股长韦荣杰看来,民法典的实施在给税收工作提供强大法律保障的同时,也给税收日常工作如何对标民法典,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提出了新课题。“比如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权利,但目前税法上暂不承认代为履行第三人的纳税人地位。从健全税制的角度看,这方面规定有待与民法典规定相协调。”韦荣杰说。

韦荣杰有比较深厚的法律知识,常跟法院打交道,多次负责处理拍卖中的涉税事项。他表示,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条款,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据此,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缴纳税费的情况下,买受人作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税务机关代为履行债务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韦荣杰提到,在司法执行中,涉及产权登记的,法院一般会指定税费承担人。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固定的,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不管法院指定被执行人还是买受人承担税费,税法上只承认产权所有人的纳税主体资格,纳税凭证上的主体也只能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买受人代为履行的税费,不得作为买受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会计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的角度,税务部门下一步需要研究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杭州:民法典促进税收法治和完善征管

民法典施行后,杭州市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深入落实,不断思考如何利用民法典促进税收法治建设和完善税收征管。

税收执法尊重和依赖民法

2021年1月上旬的一天,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小黄接到市民李先生的咨询电话。李先生说自己与朋友王先生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将房产的共有方式变更为按份共有,李先生占99%,王先生占1%。办理变更业务时,李先生被告知需要缴纳契税。“我和王先生是非家庭成员关系,我们之间将房产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为什么税务局认定共有份额就一定是等额所有,我还要以此为据缴纳契税呢?”李先生对此感到不解。

了解情况后,小黄向李先生解释,根据民法典对“共有”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是对共有物权的处分行为,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非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共有房产变更为不等额共有的,需要按与等额共有之间的差额缴纳契税。听了这番讲解,李先生释然,决定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小黄向记者表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大部分征税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同一性。比如“家庭成员”的认定,股权转让“近亲属”减免政策中“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中“住所”的判断,等等。税收征管实践与民法典紧密相连,在事实认定上税法尊重和依赖民法。民法典落地,构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促进税收征管完善

在数字化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虚拟财产交易体量庞大,给主播送礼物、运营网店等交易随处可见,这些交易呈现实时性、碎片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挑战。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物权客体加以保护,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税性。小黄认为税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在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交易价格等方面对虚拟财产涉税处理的相关政策加以补充。

自然人税收征管中,税务人员往往会接触到很多涉及个人隐私的涉税信息,民法典设专章对这些个人信息作出保护性规定,规范了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对征管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税法对于个人隐私保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税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规定,规范信息采集范围、采集手段、使用规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程序,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在诸多制度和规则上的创新和变化,将促进税法制度与时俱进。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公职律师章国治表示,民法典的施行对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指引,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税务人员应深入学习民法典,正确理解民法和税法的关系,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黄山:给纳税人的信息上好安全锁

“民法典施行后,我们局特别注意对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有关规定,充分保护自然人纳税信息安全。”黄山市税务局总经济师郁宏铭说。据介绍,有关保护主要从两方面展开。

其一,专项普法,阻止个人信息冒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上线后,我点击‘任职受雇信息’和‘收入纳税信息’按钮查询发现,自己竟然在一家从没听说过的公司上过班,拿过工资,还被这家公司代替申报了个人所得税。”黄山市民樊先生告诉记者。

黄山市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任职”“被收入”的多是社会经验缺乏或流动频繁的群体,比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首次就业群体,以及建筑安装、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行业从业人员。这些群体往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薄弱,不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者利用。为改变这种状况,黄山市税务部门专门梳理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从业人员宣传。比如告知他们,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税法宣传起到了良好效果,相关人士就其被冒用身份问题向黄山市税务部门提出了异议申诉。

黄山市税务局表示,有关申诉问题得到证实后,被申诉企业可能涉及偷税和冒用个人身份信息两项违法行为。对借用、冒用他人身份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冒用行为,更正扣缴申报记录,虚列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重大税收违法的,还要移送稽查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公安机关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款或者拘留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个人信息主体对被冒用的侵权行为可依据民法典有关侵害人格权的规定寻求民事救济。

“个人信息具有身份识别性,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还会产生商业价值,民法典的实施为打击自然人纳税信息冒用提供了民事权利支撑。”全国个人所得税岗位练兵能手、黄山市税务局所得税科一级行政执法员沈梦鸽说。

其二,以案说法,阐明信息删除权的行使条件。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信息删除权,但前提是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约时,信息主体才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换言之,在扣缴义务人如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信息主体不能将删除信息作为隐私侵权的救济方式。”黄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近日向前来咨询删除信息的李某解释。

原来李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李某2019年度留学归来后回家乡实习,与某公司签订了短期工作合同,该公司为其申报收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来李某选择到另一个城市就业,该城市的人才引进政策规定,首次工作地点选择该地的拥有更优惠的落户政策。李某为享受这项落户政策,想申请删除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查询到的“任职受雇”申报信息。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该公司对李某个人任职信息的采集依法合规,并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而李某有关短期工作的纳税信息不能删除。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更正、删除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对信息更正权和删除权进一步给予了明确,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杨扬看得更远。

黄山市税务局总经济师郁宏铭提出,为保证纳税人信息安全,税务部门已依法依规对纳税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倡导纳税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中国税务报 2021年03月02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张鲲翼 虞立教 许蒙亚 通讯员 谢昌平 叶涛 黄丹丹 邹倩汝 莫筱颖 沈虹 陈刚 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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