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1-52625 成文日期 2021-02-2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键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1  15: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2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的评价范围、评价指标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为与《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衔接,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调整了适用范围、起评分规则、D级评价保留规则及M级评价结果应用措施,增加了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自2020年度评价开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适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不再纳入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纳税人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十八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五、关于M级纳税人评价结果应用

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因此,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六、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6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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