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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1-52616 成文日期 2021-12-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通告〔2021〕5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人工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票据)的通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人工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票据)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20  17: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通告〔2021〕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1-12-0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重要措施,进一步节约社会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人工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人工车道,使用移动支付或现金支付通行费,车道现场将不再主动提供通行费纸质发票(票据),系统将自动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据)。

二、车主成功支付通行费后,即可驶离。可按以下步骤获取支付通行费所对应电子发票(票据):第一步,关注“浙江ETC”微信公众号;第二步,点击“电子发票”进入“我的发票”页面;第三步,选择开票方式获取电子发票(票据)。

三、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由司机先行支付通行费的,请司机按上述步骤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据)二维码后,将二维码展示给乘客,由乘客打开微信现场扫码获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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