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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1-52612 成文日期 2021-09-3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通告〔2021〕4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0-08  16: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通告〔2021〕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09-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一张报表实现一次申报。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通过同一入口一次提交。

(二)办理前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1.登记状态为正常;

2.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一个或多个税种。

二、办理方式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具体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

三、其他事项

1.以上所列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保留,纳税人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财产和行为税。

2.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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