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15: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税务部门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除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等情形外应取得办税人员同意。为落实《保护法》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了各领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的有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成系统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省局已对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系统、自助办税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业务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熟悉《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内容,掌握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要求,注意在税务执法及纳税服务工作中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理合法利用个人信息。

(三)做好引导工作。设有视频监控设备的办税服务场所,结合实际情况配置视频监控提示标识,标识样式可参照附件4。办税服务场所要在办税服务窗口和其他显著位置放置纸质《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同时在门户网站提供查询功能。上述同意书及服务协议签订以引导鼓励为主,各级税务机关应注意提醒办税人员,协议签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不得以办税人员拒绝签订同意书及服务协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税费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辅导,避免引起舆情纠纷。

 

 

附件:

附1: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docx

附2:人脸识别服务协议.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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