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2145881064Y):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绍税一限改〔2021〕11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绍税一限改〔2021〕110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