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卓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直接送达且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丽税一稽处〔2020〕6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在公告期间内主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电话:0578-2669102,0578-2669109。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丽税一稽处〔2020〕62号
缙云县卓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122MA28J57N8C)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6年7-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10471917278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货物名称分别为笕麦冬片、元胡片、白芷片、温郁金片、贝母片、白芍片等,合计金额15656239.49元、税额合计2661560.51元、价税合计18317800.00元。(其中:2016年7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530982.89元、税额770267.11元、价税合计5301250元;2016年8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金额5137008.52元、税额873291.48元、价税合计6010300元;2016年9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金额5988248.08元、税额1018001.92元、价税合计7006250.00元。)
(二)你公司2016年7-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196份,销售人分别为松阳县的李良杰、雷伟娇、陈祖林、永嘉县的章效铭、缙云县的金志峰、周立清、赵力、李小勇、卢红英、陈德火等。货物名称分别为笕麦冬、元胡、白芷、温郁金、贝母、白芍等,开具发票金额合计金额19132415.36元,申报抵扣税额2487214.00元。(其中:2016年7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53份,金额5061365.90元、申报抵扣税额657977.57元;2016年8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69份,金额6706826.46元、申报抵扣税额871887.44元;2016年9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74份,金额7364223.00元、申报抵扣税额957348.9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