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缙云县鑫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缙云县鑫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4  16: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缙云县鑫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因无法直接送达且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丽税一稽处〔2020〕6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在公告期间内主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电话:0578-2669102 ,0578-2669109。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丽税一稽处〔2020〕61号

 

缙云县鑫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122MA28J59H1W)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7-9月期间: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3719183039H)增值税专用发票154份,货物名称医用脱脂棉球,合计金额15397159.45元、税额2617517.35元、价税合计18014676.80元;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0770890185D)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货物名称医用脱脂棉球等,合计金额8547281.85元、税额1453038.15元、价税合计10000320.00元。上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3944441.30元、税额4070555.50元、价税合计28014996.80元。

      (二)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收购业务的情况下: (1) 2016年7月,从河南省南召县新利农产品购销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从河南省信阳平桥区新财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开票货物名称均为皮棉,合计金额8404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092520.00元;(2)2016年8月,从信阳平桥区新财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从兰考县昕熠种植合作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7份,开票货物名称均为皮棉,合计金额12870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673100.00元; (3)2016年9月,从兰考星空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开票货物名称均为皮棉,合计金额9504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235520.00元。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金额30778000.00元、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400114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你公司为他人以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