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缙云县浩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缙云县浩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4  16: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缙云县浩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因无法直接送达且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丽税一稽处〔2020〕6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在公告期间内主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电话:0578-2669102 ,0578-2669109。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丽税一稽处〔2020〕60号

 

缙云县浩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122MA28J6JQ1E)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6年9月20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0770890185D)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货物名称为医用脱脂棉球,合计金额2564786.26元、税额436013.74元、价税合计3000800.00元。

      (二)你公司2016年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32份,销售人分别为丽水市庆元县的吴商科、刘莉莉、杨帆、吴山西。货物名称为皮棉,开具发票金额合计金额3157000.00元,申报抵扣税额41041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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