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缙云县艾特中药材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缙云县艾特中药材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4  1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缙云县艾特中药材有限公司:

     因无法直接送达且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丽税一稽处〔2020〕5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在公告期间内主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电话:0578-2669102 ,0578-2669109。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丽税一稽处〔2020〕59号

 

缙云县艾特中药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122MA28J58A8M)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6年7-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104719172786)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货物名称分别为笕麦冬片、元胡片、白芷片、温郁金片、贝母片、白芍片等,合计金额15583867.42元、税额2649257.58元、价税合计18233125.00元。(其中:2016年7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468354.72元、税额759620.28元、价税合计5227975.00元;2016年8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5131025.51元、税额872274.49元、价税合计6003300.00元;2016年9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金额5984487.19元、税额1017362.81元、价税合计7001850.00元。)

        (二)你公司2016年7-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195份,销售人分别为丽水市莲都区的雷伟娇、陈祖林、永嘉县的章效铭、本县的樊勇军、陈鹤年、朱小兰、田森宇、王令、陈会坚、陶桂玲、王文汉、邱志选、胡缙龙、杨培金、黄秀和、赵忠、陈葵秋、陈丽珍、陈美富、李坤洪、周夏玲、丁芳亮等。货物名称分别为笕麦冬、元胡、白芷、温郁金、贝母、白芍等,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9090182.50元,申报抵扣税额2481723.73元。(其中:2016年7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52份,金额5013848.00元,申报抵扣税额651800.24元;2016年8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69份,金额6708245.50元,申报抵扣税额872071.92元;2016年9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74份,金额7368089.00元,申报抵扣税额957851.5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收购)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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