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25  10: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税公〔2021〕第1号

 

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税罚告〔2021〕30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税罚告〔2021〕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税罚告〔2021〕301号

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569366058W)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0〕65号),你单位系走逃(失联)企业,于2014-2015年利用取自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款614766.7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两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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