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税一稽告〔2021〕5号
台州市华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经我局采取各种方法均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台税一稽强催〔2021〕1号)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催告书》台税一稽强催〔2021〕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