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祥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祥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4  15: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5号

 

温州祥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1〕5号

 

温州祥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AQFBC0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9年4月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局到你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水潭底西路74号第2层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为虚构。

你公司共领取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号码:195530876—19530900、19553976、19553977),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18日,金额2539828.46元,税额406372.54元,价税合计2946201元。你公司无申报记录,亦无税款入库记录。你公司基本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霞支行19231801040005078)无交易明细。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汇税务所出具的《发票领购清册》、《专用发票开具明细》、《存款账户报告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发票风险企业调查核实表》。2、农业银行出具的《企业账户信息》、账户流水信息。3、实地检查照片打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34818.6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34818.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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