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0-51491 成文日期 2020-09-2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关键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8  2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公告的背景

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规定,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浙江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公告》,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为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须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三)《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基本规定,同时明确了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

三、实施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为按时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2020年一、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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