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税公〔2020〕第302号
温州市信欧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税罚〔2020〕30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税罚〔2020〕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税罚〔2020〕303号
温州市信欧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0620378379,成立于2013年5月,公司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润花苑1幢901室,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隆有,企业所得税由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征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0〕27号),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4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7322561.98元。
二、 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两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