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曾康物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曾康物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6  15: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82号

 

温州曾康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温税一稽罚告〔2020〕18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182号

 

温州曾康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AUG2W1R)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电话联系及实地核查,该地址不存在,仍无法找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已于2019年11月1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共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25份,对外开具222份,其余3份未查到开票记录。上述2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12917056.39元,税额共计387511.53元,价税合计13304567.92 元。均未纳税申报。根据调查来看,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依优势证据认定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均为虚假,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企业调查核实表》《非正常户认定表》《涉税事项调查表》;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发票开具明细;4、银行回执;5、《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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