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80号
温州梵芳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温税一稽罚告〔2020〕18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180号
温州梵芳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0MA2CTTGG1M)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电话联系及实地核查,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6月28日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经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期间共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经查询,你单位总共对外开具10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剩余49份未查询到开票信息。上述101份发票金额共计90772887.98元,税额共计2723186.52元,价税合计93496074.5元。上述发票均未纳税申报。根据调查来看,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正常交易的资金往来,依优势证据认定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均为虚假,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瓯海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纳税人调查核实表》《税务登记表》、《发票领用信息》;2、发票开具明细;3、《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