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省局文件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关键词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1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6-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