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包括办税服务厅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的其他税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和信访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当事人引导至投诉举报等相关受理部门,或直接告知其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对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登记内容包括接洽时间、纳税人名称、联系方式、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和办理答复时间等相关信息,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对资料不齐全或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容缺受理的,先予以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资料,不能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六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倾听,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依法依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拒绝。
第八条 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首问责任事项办理过程的监控,实行痕迹管理,实现首问事项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的闭环式管理。
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