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薛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薛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9  1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0〕15号

瑞安市薛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0〕18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5月9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0〕1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0〕18号

瑞安市薛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MA2CNM867P)

经我局(所)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系统查询打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开具发票情况: (1)购货单位为上海杨浦潭玢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72130,号码:2929651—29295675),以上25份发票共计金额2496465.50元,税额399434.50元; (2)购货单位为上海懋愁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72130,号码:29249176—29249200),以上24份发票共计金额2498362.00元,税额399738.00元; (3)购货单位为沈阳清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300172130,号码:29357526—29357555),以上30份发票共计金额2980707.00元,税额476913.00元; (4)购货单位为沈阳清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300172130,号码:29357556—29357575),以上20份发票共计金额1987143.20元,税额317942.80元。上述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9962677.70元,税额合计1594028.30元。同时,依法查询你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东山支行的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账户往来信息,无交易记录。你公司登记成立后,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该150份发票已全部被税源管理单位登记失控,从税款所属期2018年5月起,没有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你公司申报而你公司拒不申报9962677.70元,不缴应纳增值税1594028.3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决定你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1594028.3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594028.30元;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44,028.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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