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台州绿康金属有限公司)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台州绿康金属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21  09: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台州绿康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001MA29X5WR7Q)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并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税一稽罚告〔2020〕9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税一稽罚告〔20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台税一稽罚告〔2020〕9号

台州绿康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001MA29X5WR7Q)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2017年9月你单位取得由泰兴市欧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3130,发票号码为18397251-18397252及18398058-18398076,开具时间为2017年9月,共计金额2060749.84元,税额350327.48元 ,价税合计2411077.32元。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证实此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你单位和泰兴市欧瑞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于2017年9月进行了申报认证抵扣。

2. 该21份发票相关成本共计2060749.84元也都于2017年入账结转并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60749.84元;相应查补税费应作纳税调整,可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039.29元。

以上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拟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617352.9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台税一稽罚告〔2020〕9号.doc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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