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异议处理流程 关键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异议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5-19  15: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

二、异议申请接收和受理

1.受理部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或承继原检查职能的税务机关(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或第一稽查局)。

2.受理流程:稽查部门收到申请人书面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其申请和有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受理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但需要补正材料的,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同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异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事项核实期限。

三、异议事项核实和决定

1.核实流程。稽查部门负责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是否属实、公布信息是否准确等。异议核实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对核实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形成核实报告。

2.核实决定。对申请人反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稽查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文书、专业机构笔迹鉴定报告、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综合判定,决定是否将申请人从公布名单中撤出。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或者申请人已根据实名办税有关规定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的,稽查部门可据此将申请人从公布名单中撤出。

3.完成时限。稽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但申请人提请第三方出具鉴证材料及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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