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20〕7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0-04-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