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17: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20日延长至4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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