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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4088Y/2020-24426 成文日期 2020-03-3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通告〔2020〕1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17: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通告〔2020〕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3-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在前期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自2020年4月1日起,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和开具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在核定对应票种后,使用已有的税务UKey开具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

四、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1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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