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解释减征医保费 2月份已缴款将批量退费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9 来源:证券日报 字号:[] [] [] 打印本页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提出了要求,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了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做好减费征缴工作,各地政府主动履职尽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我们针对有关具体操作业务进行细化解释,有助于各地把工作落实落细,让参保单位实实在在享受改革红利。”有关负责人说。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份,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年2月份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我们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有关负责人说。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参保单位如实向税务或者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相关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征政策,严格按照扣除减征费款后的应缴费额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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