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2  09: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7号

 

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3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32号

 

温州尚洁妮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32554281X8)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合计金额2995231元,税额509189.30元,价税合计3504420.00元,其中滁州银鑫皮革有限公司19份发票,金额合计1897076.85元,税额合计322503.15元,价税合计2219580元,滁州聚盈皮业有限公司11份发票,金额合计1098153.81元,税额合计186686.19元,价税合计12848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已全部进行分月抵扣。经对你公司资金往来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公司账户流水账单;3、中间人的银行流水账单;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双屿税务所出具的《互动事项联系单》、发票认证查询记录复印件,证明。5、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255148.6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255148.6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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