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涉税热点问题
浙江税务权威解答
发布时间:2020-02-27  16:37 来源:浙江日报 字号:[] [] [] 打印本页

  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优惠政策、常见涉税问题?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梳理了近期12366咨询电话的热点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类

  问:我公司1月份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你公司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情形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问:因疫情影响,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产出现变质、损毁、报废等情况,如存货报废、变质,固定资产报废、损毁,生产性生物资产死亡等,造成的损失可以自行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来说:

  存货报废、变质等情况,企业需留存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及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

  固定资产报废、损毁等情况,企业需留存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及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死亡等情况,企业需留存生物资产损失情况说明、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资料。

  问: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问:为抗击疫情,不少企业踊跃捐赠,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9号)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抗疫期间涉税操作类

  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之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问:本月如何领用发票?

  答:为确保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2月份税控设备解锁方式调整为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后解锁。因此,本月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解锁后可以领用发票。

  问: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答: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只适用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会保险费。

  2.申请受理期限: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之前。

  3.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4.社保费申报和申请延期缴纳操作步骤:(1)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不点击“全申报”)→(2)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3)社保费“全申报”(延期申请提交后请不要忘记完成“全申报”)

  5.申请提交后有关注意事项:申请提交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自动扣款和预约扣款功能,转入税务机关审批流程。审批同意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同意的,须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主动发起缴款。

  问: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问: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更多问题及解答请关注浙江税务、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浙江日报》2020年2月27日 陈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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