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人员轮岗工作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2-18  1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增强队伍活力,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税务项目员工考勤考核制度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轮岗对象是税务项目所属纳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纳税服务人员轮岗的形式及范围

(一)跨股室轮岗:指纳税服务人员在分局各股室之间的轮岗

(二)股室内部轮岗:指纳税服务人员在分局各股室内部不同岗位的轮换

第四条  纳税服务人员轮岗的原则:

(一)制度化原则。跨股室轮岗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股室内部轮岗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在上年度工作结束后进行。

(二)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每次跨股室轮岗人数进行一定控制,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工作需要与任职时间相结合原则。纳税服务人员轮岗在首先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一般按纳税服务人员在该岗位任职时间长短而定。

第五条  纳税服务人员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在同股室或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必须进行轮岗

第六条  纳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或者暂缓轮岗:

(一)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二) 符合必须轮岗条件的纳税服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所在股室提出建议,经分局党委审定同意,可推迟到下一次轮岗;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因上述原因不宜轮岗或暂缓轮岗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不受时间和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纳税服务人员轮岗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跨股室轮岗由分局负责并具体实施。股室内部轮岗由股室领导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跨股室轮岗工作程序为:

(一)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跨股室轮岗意见,经分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

(二)各股室拟定轮岗方案;

(三)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

(四)确定轮岗人选,征求纳税服务人员调出、调入股室意见,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五)局班子讨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六)与轮岗纳税服务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七)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 股室内部轮岗由股室负责人提出方案,向分管领导报告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纳税服务人员轮岗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股室必须坚决执行分局关于纳税服务人员轮岗的决定

(二)各股室必须严格履行纳税服务人员轮岗程序,跨股室轮岗对象须集体讨论确定

(三)纳税服务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决定,接到轮岗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有关手续。不服从安排的,纳税服务人员按税务项目员工考勤考核制度处理。

(四)轮岗涉及办公设备及公用物品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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