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振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振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6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119号

 

乐清市振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29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296号

 

乐清市振宝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575319784F)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1月取得2份南京庄化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5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23118120、23118121,开票日期2016年01月12日,合计金额199928.20元,合计税额33987.80元,价税合计233916元。该两份发票已于2016年1月属期认证抵扣,经查你公司2016年银行基本账户交易明细,未发现你公司有款项汇给南京庄化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16年1月至12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3)涉案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拟作如下处罚:

(1)对所偷的增值税33987.8元处以一倍罚款,计33987.8元。

(2)对所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99.39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699.39元。

(3)对所偷的企业所得税19992.82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9992.82元。

以上处罚合计55680.0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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