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6  10: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0〕58号

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0〕128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0〕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0〕128号

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6891172759)

我局(所)于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9月1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6月取得由深圳市盛世创佳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403134140,发票号码03041877-880,金额合计341880.36元,税额合计58119.64元)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6月通过认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据以列支2014年度成本。

造成少缴2014年6月增值税58119.64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85470.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以下处理:

1、追缴2014年6月增值税58119.64元;

2、追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85470.09元;

3、对所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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