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6  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0〕57号

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0〕12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0〕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0〕123号

浙江尚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6891172759)

经我局(所)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6月取得由深圳市盛世创佳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403134140,发票号码03041877-880,金额合计341880.36元,税额合计58119.64元)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6月通过认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据以列支2014年度成本。

造成少缴2014年6月增值税58119.64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85470.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对上述已抵扣增值税58119.64元,处以0.6倍罚款,计34871.7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871.7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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