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7  1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2号

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19〕22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19〕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19〕225号

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MA286YJ8XB)

我局(所)于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缪克守,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灵江社区仓浃村63号,主要经营办公用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工艺礼品、无纺布制品、编织袋、钢材、塑料粒子、皮革制品、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于2017年1月1日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4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09861.54元,销项税额1174676.46元,抵扣进项税额1171465.57元,缴纳增值税3210.89元,2017年6月27日确认为非正常户,经原苍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康业公司没有经营,经营场所无人。该案件来源于江苏省苏州鑫时利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案件。(一)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1、实地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接手案件后于2018年12月13日去康业公司登记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灵江社区仓浃村63号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并进行实地检查。在登记经营地址,检查人员没有找到康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房东介绍康业公司只向他租了三个月的房子,后来就没有租了。因没有找到康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在温州都市报上进行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4月4日再次到康业公司登记经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灵江社区仓浃村63号进行实地检查,也无康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于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到康业公司法人缪克守的联系电话13********8,拨打以上号码电话,语音提示号码是空号。 2、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康业公司2016年1月至4月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09959062 -09959086,13416674-13416713,13420656- 1342067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作废10份,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开具金额6909861.54元,税额1174676.46元。 3、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通过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系统,康业公司2017年1-3月份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认证71份,税额1171465.57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协查编号:432050000180056),康业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由苏州鑫时利经贸有限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5606979-25607008)为虚开发票。康业公司于2017年1-2月份申报抵扣税款506550.34元。 4、资金流情况: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检查了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发现康业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在收到购方企业款项后,在当天内就会转到缪克守(法定代表人)账户。2017年4月18日,康业公司基本户收到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两笔款项68000元和369535元,同日就转入缪克守账户,同日由缪克守账户转入荆门众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育改账户。(详见附表1——康业资金回流表)(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1、康业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 2、在康业公司的注册地没有发现公司人员。 3、对康业公司取得的认证后抵扣的30份增值税进项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证明。 4、已查实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根据以上情况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检查人员初步判定康业公司2016年1-3月开具的80份发票,发票代码3300152160,发票号码(09959062 -09959086,13416674-13416713,13420656-13420670)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174676.46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做如下处理:

(一)追缴已抵扣的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06550.34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有证据证实虚开,再行处理)

(二)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327.52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5196.51元,地方教育附加10131.01元。

(三)由于是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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