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6  18: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215号

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44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0年1月6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19〕447号

 

温州市龙湾金泰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3145250166)

我局(所)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9月24日取得沛县旗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金额794871.76元,于2015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135128.24元。证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沪税稽三税(稽)协[2018]0097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企业及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登记经营地现场拍照、非正常户登记记录等。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35128.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58.98元。处理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追缴2015年增值税135128.2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增值税7%税率追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458.9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按3%费率追缴2015年教育费附加4053.85元。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规定,按2%费率追缴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2702.5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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