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乔丹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乔丹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4  2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6号

 

温州市乔丹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81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816号

 

温州市乔丹鞋业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间,你公司在与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取得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金额合计:2198646.23元,税额合计:373769.77元,价税合计:2572416元,经鹿城区税务局反馈上述22份发票已于当月认证抵扣。你公司相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未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且经核对你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设立的四个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均未发现有向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记录,无法证实货物交易真实性,行为系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923431.3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923431.3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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