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天浪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天浪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4  20: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4号

 

温州天浪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77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778号

 

温州天浪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4592870711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4年7月-2015年4月期间取得了厦门尚依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百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发票金额947760.7元,税额161119.3元,价税合计1108880元。上述进项税额161119.3元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4年7-10月、2015年4月申报抵扣,发票已入账。

你单位称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检查,你单位的“现金日记账”上,每一笔支付涉案发票货款前后,皆有一笔借款。但你单位对这一疑点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另外,若将涉案发票成本全部剔除,会造成你单位成本利润率失衡,且你单位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无法查账,故核定征收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

综上,现认定你单位与厦门尚依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百汉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秀珠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以上情况属实,无异议;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秀珠、会计金文娉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4、你单位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抵扣明细;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6、你单位相关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7、你单位基本户银行流水对账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01098.71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0659.2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