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祥润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祥润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4  20: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2号

 

乐清市祥润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81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814号)

 

国家税务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814号

 

乐清市祥润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主要违法事实:

该案系原乐清市国税局柳市分局根据进销项比对结果向稽查局移送祥润公司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稽查局再向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移送此线索。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11月15日抓获了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国荣(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良是郑国荣的朋友,郑国荣利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你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经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你公司2015年2月13日登记成立,于2016年10月后再没有办理纳税申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海良,但实际控制人是郑国荣(此人已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郑国荣将你公司的发票领购证及金税盘交给乐清一线会计代理有限公司,由乐清一线会计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税务申报,开票的购买方名称及货物名称、金额、税额均由郑国荣提供,你公司的公章、基本户银行卡和登陆用的U盾都放在郑国荣处。因你公司再无其他经营人员,因此检查人员以税收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申报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为基础,围绕发票流、资金流开展检查。

经检查,你公司进销项不匹配。进项方面,你公司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共取得进项发票379份,金额合计73748195.40元,税额合计12537193.34元,价税合计86285388.74元。取得的进项发票多为沥青、水泥、轮胎,汽油等。销项方面,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公司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共向乐清本地企业及外地企业129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18份(其中开向乐清市外的有576份),金额合计73971604.16元,税额合计19907744.13元,价税合计93879348.29元。销项发票品名多为钢板、塑料颗粒等。2015年申报销售收入21566386.52元,2016年1-10月份申报销售收入52405217.64元。

经外地协查,受托税务机关确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6份(实际发函576份),涉及79家公司。开向乐清本地企业共50家,经我稽查局查处均为虚开。

资金回流方面,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原乐清国税稽查局在抓获郑国荣现场,查获了陈海良、郑国荣等人的银行卡和U盾。

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拟作出的处罚:

(1)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12537193.34元罚款1倍,计12537193.3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次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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