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绍兴本超纺织品有限公司催告书 关键词
绍兴本超纺织品有限公司催告书
发布时间:2019-09-09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绍兴本超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一稽处〔2019〕1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税一稽罚〔2019〕2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0628.34元,教育费附加2295.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26.41元,地方教育附加1530.56元,罚款152786.39元,及相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戚晓夫

       联系电话:13626753019

       地址:柯桥区鉴湖路31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国昌,戚晓夫(浙税稽3306190045、浙税稽L330619020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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